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於本校,視為對政府之捐贈,收據可於列舉扣除額100%抵稅,不受金額限制。
所得稅: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「個人對於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,得於申報所稅時,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,扣減綜合所得 」。
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「有關國防、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,不受金額限制」。
第三十六條規定「營利事業之捐贈,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」。
遺產稅與贈與稅: 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「捐贈人、受捐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私立學校之財產,不計入遺產總額,亦即免課遺產稅」。